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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9月8日對外通報,從2015年10月至今的近一年時間內,該院共受理涉食品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23件,全部涉及“職業打假人”。目前,“職業打假人”提起的食品消費類案件已經形成模式,即購買涉案商品后,先向行政執法部門舉報,得到處理結果便與商家協商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則以此為事實依據或證據提起訴訟,索要十倍賠償。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某種程度上成為職業打假人謀取利益的“工具”。
2015年10月,劉某在超市購買了某品牌的巧克力餅干條7盒,購買后發現該巧克力的中英文營養內容及含量并不對應,違反了關于標簽規則的要求。劉某發現問題后,自己并未食用該食品,而是向食藥局進行了舉報。很快,食藥局便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超市銷售巧克力中英文營養內容及含量不對應屬于違法行為,對超市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隨后,劉某便拿著食藥局的處理復函,到超市協商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超市退款并要求價款十倍賠償。
庭審中,被告超市提出,涉案產品僅是存在標簽瑕疵,并不影響食品安全。但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售出食品中英文營養成分不一致,確實違反了GB28050-2011《標簽通則》的強制標準,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支持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釋說,在食品消費領域,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未受有實際損失或者受到長期、潛在的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主張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
據房山法院副院長佟淑介紹,根據201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消費者”身份不再成為主張權利的限制,“職業打假人”同樣可以主張權利。但職業打假人不同于一般消費者,其具有相當專業的行業知識,其根本目的在于通過法定懲罰性賠償謀取利益。為此,甚至還出現了“網購打假人”。這些職業打假人不僅在行為方式上形成模式,在訴訟內容上同樣形成了相對固定的模式。這類案件基本都符合涉案商品沒有造成消費者實際損失或者因食用涉案商品受到長期、潛在的損害的條件,職業打假人一般并不會食用涉案商品,即使食用了,庭審中也都承認涉案商品沒有造成身體不適。其次,職業打假人幾乎都以銷售涉案商品的經營者作為被告,鮮有以生產者為被告的情況,因為以經營者為被告是最為經濟的訴訟方式。此外,現在的職業打假人并不以產品本身質量問題或者造成實際損害為由提起訴訟,而是大多以商品包裝、標簽說明、成分標識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為由向經營者主張,不追究經營者的違約責任,只是向經營者主張食品安全責任并要求十倍賠償。他們認為,標簽、說明書、成分標識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情況不是標簽瑕疵,應當是生產者、經營者“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并以此理由提起訴訟。
據了解,針對職業打假人的“全面進攻”,被訴的經營者往往是主張商品包裝、標識不符合標準的情況只是屬于標簽瑕疵,或是主張自己已經盡到審查義務,不存在過錯。目前,為了化解此類糾紛,房山法院已向涉案商場、協會等組織發送司法建議函,就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提高其法制意識,幫助其規范生產、銷售行為。同時,加大了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的應用,與消費者維權組織、工商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聯手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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